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,改善城市环境,方便群众生活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陕西省西安市实际,制定《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》。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下列事项需要注意。
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:
城市道路
车行道、人行道、隔车带、路肩、广场及其附属设施、道路建设用地;
城市桥涵
桥梁、地下通道、涵洞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;
城市排水设施
雨水管道、污水管道、明渠、暗渠、暗涵、泵站及其附属设施;
城市防洪设施
护城河、防洪渠、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范围内的用地;
城市照明设施
城市道路、城市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。
条例规定
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、桥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1.按照批准的位置、面积、期限、用途挖掘。需要移动位置、扩大面积、延长时间、改变用途的,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;
2.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,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方可封闭道路,进行施工;
3.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,采取防护措施,悬挂挖掘城市道路、桥涵许可证,设置施工公示牌;
4.规范设置围挡,围挡内不得设置办公场所、宿舍、食堂等非生产用房和停车场;
5.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,在施工期间,不得因施工人员、机械、材料准备不足等原因导致停工;
6.涉及地下管线的,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,并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应保护措施;
7.因挖掘占用道路而修建的临时便道,保持施工期间正常使用;
8.铺设地下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,不能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,应当分段开挖
9.施工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,应当立即停止施工,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;
10.回填土方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,做到分层夯实,保证质量,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;
11.及时清运施工作业产生的物料和垃圾,恢复道路整洁、通畅;
12.因挖掘道路迁移、损毁道路交通标志、标线、信号灯、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,在工程结束时恢复原状;
13.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,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