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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制定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

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2020/1/7 关注次数: 二维码分享
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,改善城市环境,方便群众生活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,近期,陕西省西安市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当地实际,制定《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》。
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、桥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1.按照批准的位置、面积、期限、用途挖掘。需要移动位置、扩大面积、延长时间、改变用途的,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;
2.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,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方可封闭道路,进行施工;
3.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,采取防护措施,悬挂挖掘城市道路、桥涵许可证,设置施工公示牌;
4.规范设置围挡,围挡内不得设置办公场所、宿舍、食堂等非生产用房和停车场;
5.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,在施工期间,不得因施工人员、机械、材料准备不足等原因导致停工;
6.涉及地下管线的,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,并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应保护措施;
7.因挖掘占用道路而修建的临时便道,保持施工期间正常使用;
8.铺设地下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,不能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,应当分段开挖;
9.施工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,应当立即停止施工,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;
10.回填土方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,做到分层夯实,保证质量,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;
11.及时清运施工作业产生的物料和垃圾,恢复道路整洁、通畅;
12.因挖掘道路迁移、损毁道路交通标志、标线、信号灯、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,在工程结束时恢复原状;

13.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,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。

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:
01.修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
02.在跨河桥梁上、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挖砂、取土;
03.存放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等违禁物品;
04.擅自在桥涵设施上装置其他设施。
第三十九条 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,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,需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,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用。
第四十条 从事工业、建筑、餐饮、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等排水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,应当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,并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。
第五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:
01.偷盗、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;
02.擅自迁移、拆卸、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;

03.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,擅自植树、挖坑取土、设置其他物体,或者倾倒含酸、碱、盐等具有腐蚀性的废液、废渣;

04.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接用电源;
05.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、悬挂、设置宣传品、广告;
06.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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